第62章 案情有异 (第2/2页)
李元道:“
王恒之必是酒后求欢,不知因为什么口角,以致于误杀。
起初王恒之不肯招认,可是属下追问王恒之,
让他把二十三日夜里的行程,仔细说来,
可是他却含糊其辞:
只说与好友李天一喝完酒后,就回家睡觉,
一直到我们抓拿时,才醒过来。
属下又追问他,为何衣衬有抓破的痕迹,脸上也有挠痕时;
这王恒之又改口说,醉后不知走到了哪里,
在一处荒宅里睡了一觉,不知何时被草木划伤,
后来又迷迷糊糊走回来,快天亮才回到自己的住处;
那时头痛欲,回到寓所,倒头便睡,直至被抓。
这明显,前言不搭后语。
而且,他也指不出,那处荒宅在什么地方!”
方一凡想了想,问道:“可曾找那个李天一询问?”
“问了!”李元道:“
李天一说,两人确实喝酒喝到很晚,两人都是大醉。
因是在李天一家,李天一直接就醉倒睡着了,
不知王恒之是什么时候回去的。
从李天一家到王裁缝的铺子,中间也没什么荒宅,可见王恒之很不老实。
于是,属下便动了刑。
没打上十来棍,这王恒之便招供了。
说是自己确实是醉酒之后,拍门而入。
那郑珍嫌他酒重,不愿亲近。
他一时酒意上涌,不合失手扼死了郑珍。
一时心慌,只好伪造失窃现场,仓促回来,假装睡觉。”
方一凡又问道:“那失窃的一对金钗,王恒之可交待,在哪儿?”
李元道:“
王恒之说又是酒醉,又是杀人,一时心慌,不知掉在哪儿了。”
方一凡用后世人的审案逻辑来判断,觉得这个案子还是有许多地方,没有查清楚。
首先,动机不明。
按说王恒之和郑珍是情人关系,并没有什么理由要杀人。
更别说什么杀人之后,还有奸污的行为,这不合理。
如果说杀人是为了那对金钗,可是现在金钗也没有找到,
并不能形成一个闭环。
其次,王恒之不过是一介书生,以前并无劣迹,算是一个普通人。
普通人杀人后,为什么还能那么安心的睡在房中,
直到捕快破门还在睡梦之中?
胆子那么大?还是有持无恐?
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地方。
方一凡觉得这个案子,不能因为王恒之招认了,便认为是破了案了。
还有详查的必要。
正要和李元深入讨论,却听门下道:“大老爷,钱员外带着几车金银,在外头求见!”
方一凡挑了挑眉,不置可否。
李元心道这也是大事,便站起来,请辞。
方一凡便对李元道:“
这个案子,本县还有一些不明之处,
你下去后,再详细审理,切记不要动刑了。
你问清楚,王恒之倒底为什么要杀郑珍?
醉酒误杀,杀人之后再回去呼呼大睡?
这不合情理。
还有,最为关键的是那对失窃的金钗。
要找出来。这是关键罪证,没有搞清楚这对金钗在哪里,
这个案子就不能草草结案。”
李元领命退下。